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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校财务处《关于做好2014年年终财务结账有关工作的通知》
安徽师范大学财务处文件
(2014)4号
各部门、各单位:
为全面、及时、准确地反映我校本年度的财务收支、经济运行及预算执行情况,做好年终财务决算工作,确保会计信息完整、准确、及时,并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,现将2014年度年终财务结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今年各项报账、结账工作截止至12月20日。12月20日以前取得的各项单据、发票(包括校内划账),请于结账截止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;12月20日以后取得的各项票据可以跨年度报销。
另据《关于财务报销和公务卡消费注意事项的通知》(校财字[2014]3号)的有关规定,所有经济行为在取得合法票据后,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业务。
二、2014年度及以前的借款务必于12月20日之前冲报完毕,逾期不冲报者,根据校财字[2003]9号文件规定,将扣发借款人和审批人的工资或年终校内津贴,同时收取公款占用费。
三、由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,财政厅要求今年安排的各类支出预算年内务必执行完毕,否则将予以收回。其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“一支笔”承担。
四、各单位的创收资金应于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结算、上交,不得隐瞒或截留。
五、学校年度预算中有上交任务的单位请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交任务。
六、实现目标管理的单位请于12月30日前与财务处预算科核对本年的收入、支出和结余等情况,确定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。
七、各二级核算单位按自然年度结帐,所有收入支出需12月31日前报帐。
八、请各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材料物资的购进、消耗、库存情况报财务处。
九、各单位在财务处领用的各类票据(含经费划拨单),请于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综合科办理销号手续,未用完的收据及校外点各类办班收据在结帐前不能销号的,须经综合科核对后重新办理有关手续,方可继续使用。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票据销号手续的单位,将不能继续领用票据。
十、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元月4日期间,财务处进行年终决算报表编制工作,不对外办理报销等业务。请各单位和个人据此合理安排,及时办理有关财务事宜。
特此通知。
2014年11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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